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代写、买卖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 2018-08-16 09:36:02

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的良好学风,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落实《通知》精神和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华广教〔2013〕50号),认真组织实施本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师和每位学生,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学院应做好把关工作,监督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签署抵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承诺书,并留存学院存档。

二、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确保论文的原创性。

三、学生应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

四、各二级学院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2.是否督促所在学院每位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

3.是否存在师生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

4.是否组织本学院师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5.如何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如何实施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6.在审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有何经验;

7.除了学校的相关制度外,本学院是否还建有防范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制度机制;若有,请提供制度内容;

8.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检查的其它内容。

五、对于认定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认定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将依据《通知》要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20-36903021,监督举报邮箱为:549163091@qq.com。

 

请各学院对照专项检查内容,撰写自查报告,并于2018年9月5日前将纸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教务处,电子材料发送至549163091@qq.com。

 

 

附件: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docx

      附件2: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附件3:学院自查报告模板.docx

      附件4:抵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承诺书.docx


                                            

          教务处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