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另一本科专业大类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在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第八学期。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十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应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费。不缴费者,不能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核,不予记录成绩。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辅修过程中,如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在某一方已取得学分后,学生可申请学分互认,经同意后可免修一方课程,但免修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两门。免修的辅修课程不收费。
第十三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于另一学期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修学院教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名继续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在辅修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辅修资格;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终止辅修学习,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向主修及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将已获得学分的辅修课程学分认定为相近的通识课程或主修培养计划以外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60学分(含辅修毕业论文学分);主辅修实验班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按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辅修微专业最低毕业要求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2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资格,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课程有关学分认定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取得主修辅修学士学位,同时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且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第八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2.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待其主修专业经返校重修获得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时,可按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同步申请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和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开始实施,适用于按2025级及以后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修读的学生。主辅修双学位实验班的相关规定按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主辅修双学位实验班管理办法》执行,辅修微专业的相关规定按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本科学生修读辅修微专业实施细则》执行。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