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方针,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特修订此办法。
第二章 学分制与学分
第一条 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学分的计算原则是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第二条 课内教学环节学分学时计算
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按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课程(如军事训练、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按1周计1学分。
第三条 各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控制在规定学分范围内。
第四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学制为4年。完成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亦可延长在校时间,修满规定的学分。除有特殊规定外,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五条 班主任应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习任务、美育教育和劳动实践,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重要文件。人才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统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一)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核心部分,包括:毕业学时学分要求、课程教学计划表、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支撑表、第二课堂教学内容等。
专业教学计划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专业培养目标,即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应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
2.毕业要求,即学生毕业时应具备的明确且特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3.课程的类别(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及各类课程的学时数、学分数;
4.各类课程的教学安排;
5.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6.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和有机补充,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是为了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而设置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对应修读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要求达到的总学分数及教学安排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课程性质可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程是必须修习的课程,选修课程是可以选择修习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每一门必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并根据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选修课程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按课程体系可分为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实践教育。
通识教育包括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塑造健全人格的课程;学科专业教育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着重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实践教育包括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第二课堂。其中基础实践包括军事技能、思政课社会实践环节,专业实践包括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第二课堂则着重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适应多元的社会需求。
第四章 开课及学生选课
第十条 学校开课及排课工作,一般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统筹安排。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合理编排课程表和配备任课教师;任何单位及教师不得拒绝授课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在班主任指导下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专业选修课: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的考试周前向学生宣布下学期拟开设课程,并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审批;
(二)体育课及通选课:由相关部门在每学期末通过教务处网站发布选课通知,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
(三)辅修课:由学校在考试周前向学生宣布下学期拟开设课程。学生到开课学院办理选课手续。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开班。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听和缓修。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上凡计算学分的课程都要考核,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经首次考核不合格,理论课卷面成绩大于35分的,允许补考一次;
(二)必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视学院开课情况,可重修或重选;
(三)通选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选;
(四)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只能重修;
(五)补考及重修考核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或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三种计分方式。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GPA)采用4分制,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期绩点,按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年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前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总平均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三)不同成绩评定标准下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 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 二级制 | 课程绩点 |
90-100 | 4.0 | 优秀 | 4.0 | 通过 | 3.0 | ||
85-89.9 | 3.7 | ||||||
82-84.9 | 3.3 | 良好 | 3.7 | ||||
78-81.9 | 3.0 | ||||||
75-77.9 | 2.7 | 中等 | 2.7 | ||||
71-74.9 | 2.3 | 不通过 | 0 | ||||
66-70.9 | 2.0 | 及格 | 1.7 | ||||
62-65.9 | 1.7 | ||||||
60-61.9 | 1.3 | 不及格 | 0 | ||||
60以下 | 0 |
(四)用于校内授学位、评优或转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
2.通选课、辅修专业课程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3.所有课程均按学生首次考核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绩点,不合格的课程及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绩点均为0;
4.经批准缓修或缓考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内;
(五)用于出国/境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
2.通选课、辅修专业课程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3.所有课程均按学生考核取得的最高课程成绩计算绩点,不合格课程不计算绩点。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制定其他教学管理规定的基本依据;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城理教〔2022〕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