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更新时间 : 2024-01-05 15:29:19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指学校允许学生从原录取专业转入另一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后,学籍转至新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并按新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课程修读、毕业审核。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给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在校期间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应认真考虑自己的特长与爱好,转入跨学科门类的专业时,更应慎重考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3. 专升本学生(退伍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转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后,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办理新生转专业:

1. 参加二次选拔的学生,通过择优录取,转入主辅修实验班等相关专业。

具体流程:按照当年新生二次选拔通知要求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

2. 退伍学生。

具体流程:退伍学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后,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及学校审批后,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为试读期,公示结束前允许学生返回原专业继续就读,公示结束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名单一经公布,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之申请。

(二)常规转专业

学生可在第二或第三学期依据本人学习兴趣和专长申请常规转专业。

各学院根据自行制订的常规转专业接收学生工作方案,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接收学院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降级转入。

拟转入建筑学、风景园林等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初提出申请,获批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具体专业以当年转专业通知为准)。

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转入工学或理学类专业的,须降级学习。

具体流程:

1. 各学院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常规转专业接收学生工作方案,包括工作原则、组织领导、接收计划和接收条件、选拔考核、选拔安排等,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须包含学院纪律检查委员,并指定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2. 申请常规转专业的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 第二周转入学院根据常规转专业接收学生工作方案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通过考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4. 第三周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为试读期,公示结束前允许学生返回原专业继续就读,公示结束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名单一经公布,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之申请。

(三)帮扶转专业

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三或第五学期申请帮扶转专业: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2. 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且学习成绩较差,继续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具体程序:

1. 学生在第一周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上传好相关支撑材料。

2. 第二周内转出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和学院书记在教务系统审批。转入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是否同意转入、是否需要降级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和学院书记在教务系统审批。

3. 第三周教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为试读期,公示结束前允许学生返回原专业继续就读,公示结束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名单一经公布,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之申请。

(四)其他转专业

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1.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2.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其中退伍学生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

3. 根据学校其它规定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五条  除退伍学生外,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按插班的方式进行,每个专业设一定的插班名额,具体数目由各学院根据所设专业实际情况而定,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学校不再另外组织选拔考试。

第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报到指南》办理选课调整、学费调整等事宜,并根据学校的学分认定规定完成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手续。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学费按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对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个人,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111月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