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1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及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按专业教学计划内全部课程和《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含2.0)以上。
第五条 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3.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已解除者,是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