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2021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出我校,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连同学生本人申请书一并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校长。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教务处将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拟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拟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转学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学生应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备案表》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校招生办公室先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再送学生拟转入学院院务会和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最后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并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方可毕业。符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校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各年级在校生。其它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华广教〔2015〕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