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 2021-11-29 17:5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二级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每届学生辅修教学活动从第二学期起开始安排。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或不同的专业,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必须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八条  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

第十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应到辅修所属二级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费。不缴费者,不能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核,不予记录成绩。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过程中,如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在某一方已取得学分后,学生可申请学分互认,经同意后可免修一方课程,但免修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两门。免修的辅修课程不收费。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于另一学期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修二级学院教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名继续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在辅修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辅修资格,已修读课程成绩按选修课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七条  每个辅修专业按毕业学分要求分初、中、高三级,取得辅修专业(初级)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0学分;取得辅修专业(中级)毕业资格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45学分,取得辅修专业(高级)毕业资格的学分要求为60学分。取得辅修微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毕业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2学分,辅修微专业的相关规定参考《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本科学生修读辅修微专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其辅修专业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所获得学分确定辅修等级。

第十九条  学生取得辅修专业(高级)毕业资格,且所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若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等级辅修专业证书):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修读应在学生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开始实施,适用于各年级在校生,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