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本科学生修读辅修微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与学科交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辅修微专业(以下简称微专业)课程。微专业学习采用线下、线上与线下授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相关微专业课程,达到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微专业证书。
第三条 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报微专业及相应的方向,鼓励学院申报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微专业方向,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微专业原则上毕业学分要求不低于12学分,共设置5门左右课程。
第五条 微专业课程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修读。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一个或多个微专业。
第六条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微专业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受学业预警及违纪处分,方可申请修读微专业。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微专业的招生信息,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查申请微专业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相关通知到微专业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微专业属于辅修的一种形式,课程按学分收费,依据学校辅修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微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读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与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微专业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微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20%。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微专业过程中,在同一开课学院的辅修专业与微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学分后,如需进行互认,该门课程获得的学分不能同时用作微专业和辅修毕业要求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微专业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微专业修读资格,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微专业毕业要求学生修完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微专业毕业的学生颁发校内认证的微专业证书,微专业证书不在学信网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修读微专业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