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更新时间 : 2019-01-04 11:2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本科学位论文阶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所有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做出决定并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二级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四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已经毕业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相关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各学院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