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市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5-1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负责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提名推荐,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学科专业布局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有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热情和精力,且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应为高级职称。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二年,期满可连任。委员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由本单位继任人员继任委员,并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请辞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包括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教师教学发展规划等。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整、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教学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
(三)审议学校各类教学奖项,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荣誉奖、教学质量奖、教学管理奖、教学建设奖等。
(四)审议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有关事项,包括项目遴选、开题立项、检查验收等。
(五)审议学校教学评估结果,包括院(系、部)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结果。
(六)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七)裁定有关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开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或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校外专家、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酝酿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或参加)人数 1/2(含 1/2)以上票数为通过。未到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需对委员会会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评议、审议事项与本人或亲属相关时,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经费用于必要的会务、劳务、咨询、办公、交通等,经费支出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从教务处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