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本科生班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 2018-09-28 16:2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专任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实现对学校全体本科生思想引领、学业指导、能力提升、职业规划、升学就业的全方位覆盖,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整体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我校决定试行本科生班导师制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班导师制是新形势下推出的一种以班级为单位配备学业导师的制度。班导师以学业指导为核心,兼具管理职能,导航学生的学业规划。

第三条 班导师制为学生和专任教师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这有利于密切师生交往,优化师生关系,发挥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形成教风、学风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班导师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班导师实行聘任制,班导师应至少任满一届学生的培养周期,且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及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二级学院以行政班为单位设置班导师。班导师负责相应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学习指导工作。

第六条 班导师的任职条件包括:

(1)原则上由学院教师担任;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工作踏实,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3)热心学生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专业及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发展方向和学科前沿等,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班导师的选拔流程与培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本院班导师的选拔和聘任,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抓好班导师制的工作落实。

第八条 教师自荐或学院选派。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各二级学院公布班导师名单和基本情况,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由教务处、人事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开展班导师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班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依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人才培养的定位,加强学风教育,从“导学、助学、督学”三个层面对学生的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1)导学

1.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进行价值引领;

2.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3.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模式,及时传达学校有关文件,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

4.积极开展专业教育,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本年级的培养方案;

5.与班级学生一起,确立班级和个体学习目标,拟定班级和个体学习计划,努力探索学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研训练与体育锻炼。

(2)助学

1.在选课、辅修、考级、考证等方面给予学生建议和指导,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和钻研精神;

2.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学业预警和帮扶工作,从学习计划、学习方法、思想等各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其进步,以更好地促进学风建设;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课程补考、重修方面的指导;

3.因势利导,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并且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职业生涯规划,在学生就业方向选择和考研目标定位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4.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解答学生在学习方面的问题。

(3)督学

1.经常与学生家长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向家长如实沟通学生在校的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

2.加强对学生选课、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就业等培养工作的进度把控与监督;

3.督促学生按学习计划实现学习目标,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所在二级学院的工作要点,制定班导师工作计划,完成以下相关工作

(1)应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月与导学学生面谈或通过通信工具等方式交流的次数应不少于五次,每学期组织召开的专业指导会或学术沙龙的次数应不少于两次,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三次;

(2) 认真做好班导师周记,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学生学习和思想情况;

(3)抓好学风建设和考风建设;

(4)每学期给每位学生做出切合实际,能反映其特点和层次的评语,每学期末将学生的成绩单反馈给家长,对受退学警告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务必与其家长联系。

第十三条 学业指导工作与学生管理工作相辅相成,班导师协助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

第五章 班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班导师工作档案,详细记载班导师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班导师的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班导师工作考核小组,该小组由各二级学院正、副院长、教务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班导师考核领导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组成。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展一次班导师考核,重点考核班导师在导学、助学、督学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以此作为学校评选优秀班导师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班导师工作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具体考核细则以当年度公布的考核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按月足额发放班导师津贴。考核优秀者,可获得提名评选学校优秀班导师的资格,且在晋级、升职方面优先考虑;考核不称职者,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工作没有改进者,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予以撤换,并视为无班导师工作经历,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导师,由各二级学院从考核优秀者中推荐人选,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班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