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应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应从严治教,严谨治学,教师可引入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得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讲课时,应做到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言行雅正、精神饱满,不得在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除身体原因外,应站立讲课。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及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标和执行计划安排准备授课内容,及时更新教案、课件。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教师应提前做好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并在上课时随堂携带。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照教学日历安排,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讲解要生动,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师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创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启发学生创新性思维。
第七条 教师应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熟练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不得在课堂上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教师应熟悉授课内容,力求脱稿讲授,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加强师生互动,合理设置随堂作业、分组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活动,提升学生参与度,使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更好地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用汉语授课的须使用普通话,应当做到语言、语词、语法、语风、内容规范,表达准确完整、简洁利落;板书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不得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拖延下课,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等;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管理,主动作为,对学生在课堂上讲话、睡觉、玩手机、吃东西、不带教材、随意出入课堂等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劝阻,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引导学生前排就坐,营造良好课堂氛围。做好课堂考勤,对学生到课情况及时登记,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学生指定阅读教材和参考书,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授课效果及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的教学行为,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2021年11月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