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直接聘任的教学工作咨询审议机构,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改革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校长直接聘任,任期三年。
1.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一人;
2.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教育规划、教学改革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对教学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及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和咨询审议意见。包括:
1.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中长期发展计划的审议;
2.学生的培养目标、规格、办学模式的审议;
3.指导学院(部)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4.培养计划的优化、课程设置及其实施原则的指导;
5.评审各级各类教学奖,督导各级各类教学奖励办法的实施;
6.审议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并组织检查、验收;
7.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教师职称的建议;
8.接受校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情。
第四条 各学院(部)可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学指导小组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