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 : 2016-12-06 09:17:17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直接聘任的教学工作咨询审议机构,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改革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校长直接聘任,任期三年。

 1.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一人;

2.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教育规划、教学改革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对教学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及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和咨询审议意见。包括:

1.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中长期发展计划的审议;

2.学生的培养目标、规格、办学模式的审议;

3.指导学院(部)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4.培养计划的优化、课程设置及其实施原则的指导;

5.评审各级各类教学奖,督导各级各类教学奖励办法的实施;

6.审议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并组织检查、验收;

7.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教师职称的建议;

8.接受校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情。

第四条  各学院(部)可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学指导小组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