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冲突与调适(摘录自第四届中国南方教育高峰年会)
2016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宣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正式走向改革深水区。
2016年7月16-17日,在广州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南方教育高峰年会中,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教授做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冲突与调适》主题报告,与参会人员梳理了民办教育的修法进程、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改革面临的主要冲突,并提出调适冲突的有效路径。
董圣足教授认为,产权界定及归属、政策配套及适用、行业准入及退出、学校治理及控制、制度衔接及过渡等五大冲突阻碍了改革的进程。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调适,让改革实现“软着陆”。
首先,应正视基本国情,明确产权归属。要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的目标,仅凭政府之力是不够的,更多应依靠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来完成。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办教育,即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本质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实践证明,缺失对产权的激励和保护,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因此,董圣足教授认为有必要恢复《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3条表述,对出资举办而不愿放弃原始产权的非营利学校,允许其在终止办学时以奖励方式,原价或折价返还出资人初始出资及追加投入部分。对于愿意出资办学且不要求合理回报,但不承诺放弃初始投入的举办者(出资人),董教授建议可尝试建立教育资产公益信托制度,通过协议方式,保留其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权。还可借鉴医疗、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安全可控及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对开办资金的要求。
第二,应凸显公益导向,完善税收政策。应认识到教育始终是公益性事业,无论是否营利(盈利),教育活动都天然具有正外部效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草案已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但对营利性学校的税收问题,目前存在制度空白。因此,董教授提议:对从事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或养育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学校所取得的一切合法收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公司制营利性学校的,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第三,应规范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完善设置审批制度,在立法及行政规制上对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明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辅以必要的前置性审查程序。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探索建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推进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工科和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建立危机预警及干预机制等。
董圣足教授坦言,让已有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或非营利阵营,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都将是相当艰难的抉择。因此,他建议政府应坚持因地制宜,延长过渡期限。总结提炼地方实践经验基础,破旧立新、拾遗补缺,调整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从立法及行政规制上消除制约改革发展的瓶颈因素,为各地民办教育的深入发展保驾护航。从现实需要出发,法律法规只对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如法人定性、财产归属、税收减免等)作出规定,而将一些操作层面上的具体问题留待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自行处置。鉴于分类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制度重构和政策调整,加上民办教育机构数量庞大,举办主体及资产构成情况复杂,不建议对分类过渡期外部设限,应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稳步推进。
纵观改革外部环境,全球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席卷而来,我国教育领域实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向应用型高校转型等举措积极应对;在内,企业转型发展、家长、学生对提升教育质量的强烈诉求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奋发进取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在改革大潮中应保持定力,科学定位自身、找准目标抓手,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为根本目标,为办出一流的民办高校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