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国际联合培养学生(以下简称:国际交换生)是指我校基于校级或院级合作协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互派并联合培养的学生。实施国际交换生项目是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换生出国(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项目派出到合作院校学习一年或以上的学生,包括“2+2”、”3+1” 和“2+1+1”等模式。一学期研修项目和其他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合同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各部门职责范围
1.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国际交换生总体工作,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联合培养项目的确定、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对外联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交换项目通知的发布等;
(2)协助二级学院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或课程设置信息,便于二级学院参考制定与国外课程体系对接的人才培养方案,力争交换生在我校修读的大多数课程得到合作院校的认可。
(3)参与国际交换生的推荐选拔、选修课程的初步审定等工作;
(4)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前离校手续、返校报到及毕业申请等手续;
(5)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统计、通报等工作。
2.各二级学院负责国际交换生的选拔、指导和审定国际交换生赴合作院校的课程修读申请;国际交换生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等工作(具体负责人为各二级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需回国就业学生的派遣手续。
3.教务处负责各类国际交换生的学籍管理、成绩单的出具、培养计划和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以及毕业资格审查等工作。
4.财务处负责国际交换生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核实和收退工作,并参与国际交流项目学费标准的制定以及涉及经济类合同的评审。
5.学生处、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各类国际交换生校内住宿资源的调配及资产的清点。
6.各二级学院负责国际交换生的就业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需回国就业学生的派遣手续。
7.团委、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国际交换生团员、党员保留团籍、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学习成绩优良;(3)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4)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5)具有在合作院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选拔与审批
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发布赴各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申请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院报名学生进行选拔,并将选拔结果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告主管校领导审批,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
第五条 学籍管理
1.国际交换生及其亲属在派出前应前往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与学校签定《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国际交换生须知》(附件2)、《赴家长的信和家长同意函》(附件3)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协议书》(附件4),并办理出国(境)留学前的相关离校手续。《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协议书》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代表学校与国际交换生签署。
凡未与学校签订该协议书自行出国的学生,无论出国就读的学校是否为我校合作院校,学校均不承认其国际交换生身份,学生亦不可享受国际交换生的一切权利。
2.最终派出的学生名单及其它具体事宜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发文为准,并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通过学校相关网站和办公平台进行公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据此做相应备案。附件1至附件4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附件5)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建档保管,副本报各二级学院。
3.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在每学期开学初的规定时间内,国际交换生须主动发电子邮件到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部门邮箱进行电子注册和报到;逾期不注册者,将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在国(境)外课程学习完成后,国际交换生若要申请取得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需满足在籍总时间不超过六年(含六年)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
第六条 课程修读
1.国际交换生出国(境)前应详细了解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设置信息,结合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附件5)。各二级学院应依据合作院校的相关专业的课程信息、课程描述和该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审定该生的课程修读申请,确保所选课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修读的课程学分及交换院校认定的我校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的总和能够满足交换院校的毕业学分要求;
(2)原则上,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符,在国(境)内、外学习的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基本相符。
2.国际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附件5)修读选定课程。
3.若所修课程有调整,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报我校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国际交换生未经我校批准,不得擅自转校、转专业或擅自变更已选定课程,否则由此造成后续的课程对接、学分互认和文凭授予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全责。
第七条 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后需在一个月内将合作院校成绩单(密封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附件6)及各门课程的课程描述寄至各二级学院指定联系人。
各二级学院收到上述材料后,结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对国际交换生在国外修读课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认定学分(含通选课),由教务处复审备案。
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按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合作院校提供的课程学分,原则上进行对等认定。如果高于我校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实际学分进行认定;低于我校课程学分的,可按学生所在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与合作院校最低毕业学分折算后认定:
折算后学分= 学生所在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合作院校毕业要求学分×学生所在合作院校课程已取得学分
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认定;
(2)对方为A、B、C、D、F五等时,对应标准为:
A:95,B:85,C:75,D:65,F:不及格
(3)对方为A+、A、A-、B+、B、B-、C+、C、C-、
D+、D、D-、F+、F,对应标准为:
A+:100,A:95, A-:92
B+: 88, B:85, B-:82
C+: 78, C:75, C-:72
D+: 68, D:65, D-:60
F : 不及格
第八条 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
国际交换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与学位证,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要求缴纳学费。
1.已获得合作院校学位证的学生,需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国际交换生毕业申请表》(附件7)、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及交换学校学位证复印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学生出国(境)前填写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合作院校联合培养课程修读申请表》,先根据本文第七条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再做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本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当年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明细表。
2.未获得合作院校学位证的学生,需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国际交换生毕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文第七条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须补修的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回所在二级学院跟班修读;
(2)在无法全程跟班修读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免听,但需经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的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且必须缴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和课程考核;
(3)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需按我校有关规定完成。
第九条 就业与档案管理
国际交换生毕业后需回国就业的,就业派遣及档案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1.毕业生资源信息录入
各二级学院组织国际交换生于毕业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登录学校就业网进行毕业生资源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经各二级学院网上审批后,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总上报到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经教育厅检验审批通过后,毕业生资源信息才可以正式列入就业计划。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
国际交换生需要申请派遣的,应自国内毕业证签发时间起3个月内前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三个月后不再受理)。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需经二级学院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批)。
(2)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其它的用工证明,如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接收函等);
(3)国内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接收函(工作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主办的人才市场发出的接收函)。(若生源地就业或者派遣回生源地的可以不提供,可用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学生档案转递
学生在读期间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档案室保管。学生毕业后,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副本到学生档案室办理转递。学生无法正式取得国内毕业证书的,不再签发报到证,凭学校教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出的证明,学生自行到学生档案室和户口所在部门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人事部门。
第十条 学生国(境)外管理
1.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为出国交换生指定联系人,负责对学生选课、课程学习、毕业资格审查及就业等工作给予指导,并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
2.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应定期了解国际交换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给予指导。加强对国际交换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3. 国际交换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联系电话及常用电子邮箱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学期结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4. 国际交换生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院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 国际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地宣传学校,回校后应积极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在国(境)外学习的学习经历和心得体会,并积极协助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6. 国际交换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国际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国际交换专业、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一年及以上转学分双学位项目的国际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照入学当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免缴我校学费和住宿费。
2. 我校各专业普通班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一年及以上转学分双学位项目的国际交换生,离校出国前需要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应的学费标准补齐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费差额;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免缴我校学费和住宿费。
3. 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一年及以内研修项目的国际交换生,研修期间免缴我校住宿费并减免不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费的1/3(机械工程学院与台湾树德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工业设计专班学生除外)。
4. 获得学校国际交流基金资助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短期研修项目的国际交换生,研修期间免缴我校住宿费并减免不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费的1/3。
5. 获得互免学费机会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一年及以内交换项目的国际交换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照常缴纳我校学费,免缴合作院校学费,同时免缴我校住宿费。
6. 本条款自2015年7月起出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国际交换生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及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