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新教师课程试讲及教学辅导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 2015-04-30 10:25:0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新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新教师培养工作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范围

第二条  新教师定义范围:

1.毕业生录用到教学岗位工作的人员

2.从校外引进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

3.从校内非教学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新教师课程试讲及教学辅导工作,成立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若干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和督导,并适时编制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新教师首次开课(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均需在学院或课程组进行试讲,学院(部)工作组视试讲综合情况审定新教师是否开课,并填写《新教师试讲情况记录表》 (附表1)

第六条  学院(部)工作组为每位新教师指定一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且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讲师以上职称)作为指导教师。

第七条  新教师无论是否开课,均须参加至少一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辅导工:

1.   跟班听课学习,以端正教学态度、掌握教学方法、熟悉教学内容。

2.   协助指导教师辅导学生、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验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就新教师的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验等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填写《新教师教学辅导情况表》(附表2,并在教学态度、内容、方法及效果等方面持续给予指导。

第九条  学院(部)工作组就新教师参加课程试讲及教学辅导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录在《新教师教学辅导情况表》中。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对新教师的培养应有详细的计划,所填表格和相关材料作为新教师教学工作的培养记录,需妥善留存和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后实施,由教务处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新教师试讲情况记录表》.xls

附表2:《新教师教学辅导情况表》.xls



                                                 教务处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15年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