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应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新生入学的前一个学期制定(修订)完毕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本学院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完成后,教务处将组织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各学院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完成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内课程库和专业计划的维护与更新。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学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学院于每学期第11-12周审核下学期的执行计划,提交《学期执行计划表》至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于第13周根据各学院提交的《学期执行计划表》(附件1)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期执行计划表》,将不予下达教学任务;
(三)各学院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于第14-15周向教师所在学院(部)发送《教学任务通知书》(附件2),各教师所在学院(部)组织填写《课程教学安排表》(附件3)并按时提交至学生所在学院(部),具体流程见附件4;
(四)各学院于第16周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合理编排课程表和配备任课教师;
(五)教务处依据各学院的课程表于第17周配备上课课室。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学期的执行计划在第1周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学期执行计划表》,由教务处审核和下达教学任务后,各学院再进行排课工作。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新课程名称、更改开课学期、变动学时和学分、更改课程性质和课程类别等情况,均属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期的第12周前进行;其他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学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并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表》,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核;
(三)分管校长审批后,各学院执行。
第十六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关于执行培养计划的管理办法(试行)》(华汽教务[2010]第63号)废止。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1.学期执行计划表
2.教学任务通知书
3.课程教学安排表
4.教学任务安排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