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生课程修读及考试的补充规定
华广教务[2013]第35号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学习质量,现对我校在校生课程修读及考试的相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四十六条: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学分审核,学期内取得课程总学分数不足14学分的(因提前修读剩余课程不足14学分者除外),给予退学警告,在此基础上,对其新学期课程修读做如下规定:
1、对于初次受退学警告处理者,应适当减少新课程的修读,尽可能先将未通过的课程修读完,其新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分(含新修和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
2、连续或累计两次受退学警告处理者,必须先重修未通过课程,如有能力可修读少量新学期课程,且新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分(含新修和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
二、对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低于35分(含35分)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学生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对受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工作,掌握学生心理动向,并与家长沟通。同时,应指派专人制定这些学生的学习计划,指导其做好课程修读安排,并做到持续跟踪,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以上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九月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