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 2018-12-06 15: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开拓师生视野,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学术讲座应与我校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

第四条 学术讲座分级管理。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校级学术讲座面向全校师生,由相关部处或二级学院组织举办;院级学术讲座,主要面向二级学院师生,由各二级学院组织举办。

第五条 主讲人要求。校外主讲人应是某学科专业领域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型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校内主讲人:校级讲座的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院级讲座的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学术讲座的费用。校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教务处专项经费中支付,院级学术讲座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支付。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酬金,专家讲课酬金标准如下:

(一)校外主讲人的讲课酬金标准。教授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最高不超过2000元,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等每场最高不超过4000元,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等每场最高不超过6000元,该酬金标准为税后金额。

(二)校内主讲人的讲课酬金标准。讲师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每小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教授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副处级领导等每小时最高不超过600元,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等每小时最高不超过900元,校级领导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该酬金标准为税前金额。

第七条 学术讲座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左右。

第三章 校级学术讲座的管理

第八条 校级学术讲座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举办至少1场校级学术讲座。

第九条 举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1),教务处负责对讲座内容进行审核,主讲人是外籍人士的学术讲座先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初审,再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内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学术讲座应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学术讲座申请被审核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举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及时向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通报,对于主讲人、主题或举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的举办单位应做好学术讲座档案资料(包括图片、新闻稿件及视频等)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每学期第十八周之前,学校各部门整理举办的校级学术讲座,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术讲座汇总表》(附件2),与学术讲座档案资料(电子版)一并交至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院级学术讲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院级学术讲座由举办学院负责管理,建立相应学术讲座制度,及时做好学术讲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每学期第十八周之前,二级学院整理举办的院级学术讲座,一并填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术讲座汇总表》,交至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下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广教〔201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