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的通知
华广教务[2009]第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高厅[2007]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与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充分顺利就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计划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计划安排:
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纳入正常培养计划。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及就业指导全程化的要求,从09级学生开始,第一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第六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
对于目前在校生,06级学生在第七学期前八周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不再安排《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07级学生在第五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第六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08级学生在第三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第四学期安排16学时(1学分)的《大学生就业指导》。由各系安排课程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安排教学内容。
二、教材:
采用华南理工大学组织编写的《规划你的生涯彩虹》教材或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程》等。
三、师资:
1、授课教师由各系自行安排和聘任,确实有困难可由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请各系于6月8日前将确定好的《教师信息库》(详见华汽教[2008]14号附件1)发送至教务处和就业指导中心。联系人:刘佳 36903021 gagaer@163.com。黄汇 36903033 huanghui@scut.edu.cn。
2、任课教师的条件与要求:
⑴ 热爱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有一定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经验;
⑵ 任课教师要执行学院教务处对任课教师的有关要求,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定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交流教学,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教学检查。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或由他人代课。如遇特殊事情需要请假,必须提前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商。
⑶ 任课教师通过教学了解学生对今后就业信息的需求和就业方向,为今后就业的个性化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课酬:
课程酬金与学院其他课程的标准一致。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