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1年11月修订)

更新时间 : 2023-02-27 11:32:5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及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按专业教学计划内全部课程和《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含2.0)以上。

第五条  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3.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已解除者,是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