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修订)

更新时间 : 2023-02-27 11:35:50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指学校允许学生从原录取专业转入另一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后,学籍转至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并按新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课程修读、毕业审核。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学生退伍后,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

(六)根据学校其它规定,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送转入二级学院负责选拔。第三周为试读期,试读期内,允许已通过选拔的学生返回原专业继续就读。试读期结束后,由转入学院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名单一经公布,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之申请。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给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在校期间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应认真考虑自己的特长与爱好,特别是转入跨学科门类的专业时,更应慎重对待。

第五条  转专业按插班的方式进行,每个专业设一定的插班名额,具体数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所设专业实际情况而定,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学校不再另外组织选拔考试。

第六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新专业的培养计划,补修该专业的课程。其在原专业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中,与新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可作为新专业的已修课程,承认学分;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其他课程,可作为选修或辅修专业课程登记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学费按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除退伍学生外,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

第八条  拟转入建筑学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提出申请,获批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