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试 行)

更新时间 : 2018-10-18 15:01: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及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水平教学成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坚持“面向一线、育人为先、强化特色、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奖励专项资金,由教务处、财务处等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奖励范围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师荣誉奖、教学质量奖、教学管理奖、教学建设奖。

第五条  教学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落实上一自然年度的奖励。

第六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的“国家级”指教育部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省级”指广东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组织或主办;“全国性”指国家级的学科学会、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团体组织或主办;“全省性”指省级的学科学会、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团体组织或主办。“全国性”、“全省性”奖项获奖人需提供背景资料,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级给予奖金的1:5匹配奖励;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依据学校在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排序,分别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金标准的1/7、1/8、1/9、1/10予以奖励。

省级教学成果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按省级给予奖金的1:2匹配奖励;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依据学校在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排序,分别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金标准的1/7、1/8、1/9、1/10予以奖励。

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三章 教学荣誉奖

第九条  教学荣誉奖,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评选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主要包括:教学名师奖、优秀班导师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其中,优秀指导教师奖包括: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

第十条  教学荣誉奖奖励标准如下:

教学名师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5万元,省级教学名师奖励1万元,校级教学名师奖励0.5万元。

优秀班导师奖励0.2万元。

优秀指导教师奖励0.2万元。

 

第四章 教学质量奖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奖,指对参加教学技能大赛或多媒体教育软件大赛以及其他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主要包括:各类教师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等比赛、硕士研究生考试优秀组织奖。教学质量奖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指导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学技能竞赛,被竞赛主办单位评选为优秀组织奖的,学校给予组织单位优秀组织奖0.5万元。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优秀组织奖。按照被录取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录取1人,教学单位奖励0.02万元。

 

第五章 教学管理奖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奖,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表彰的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主要包括:优秀教研室、优秀教务员。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奖奖励标准如下:

优秀教研室奖励1万元(含)以下。

优秀教务员,奖励0.2万元。

 

第六章 教学建设奖

第十六条  教学建设奖,包括评估与认证奖、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奖。

第十七条  评估与认证奖,指通过国际、国家有关权威机构专业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奖,主要包括: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奖、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效奖。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奖,指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竞争性立项建设和获得学校规划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效奖,指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效显著,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布荣誉称号的项目,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学建设奖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章 实施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类教学奖励对象,必须是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或正式在编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团体性教学奖项的奖金分配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依据团体成员的贡献程度制订分配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只分配给同一个人,非团体成员不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应取得全体成员认可。

第二十四条  教学奖励的登记,由教师个人或团体申报、教学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每一类奖励均要填写“教学奖励登记表”(附件2)、教学奖励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的批文和获奖证书的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对各单位提交的教学奖励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教务处对所有授奖奖励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拟奖励的部门与个人提交的材料、取得的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事实依据,签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或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奖励发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按奖励清单拨付,应缴纳的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类别和范围,将根据国家、省级和校级教学奖励范围的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国家级或者省校级的其他教学奖励,教务处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不重复计算和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项目,如再获得高级别奖励时,则按其与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内涉及具体奖励项目评选办法,当以各级主管部门出台文件(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及处分。若在相关奖励兑现后发现上述问题者,则追回全部奖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类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自动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附件1 教学质量、教学建设奖励标准.xlsx

2.附件2 教学奖励登记表(个人或集体填).xlsx

3.附件3 教学奖励汇总表(学院填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