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实习教学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 : 2018-06-22 11:33:00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实习教学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教保函[2018]64号)的精神,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指导教师的管理必须延伸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部门、师生之间应统筹协调安排,各指导教师要在学院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务处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实习计划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实习安全检查组,定期代表学校负责实习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负责督查各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学院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学生实习前,学院应做好动员工作,讲解安全实习的重要性,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在学生实习前,学院应将学院领导批准后的实习计划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应与指导老师和学生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加强指导老师对于安全方面的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完善合同责任制。应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应建立学生保险制度。在学生进行实习前,学院必须确保每位实习学生均有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 强化预防意识。学院应制订相应的实习学生安全管理措施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学院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超假不归的学生,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四章 实习队领队和指导教师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实习队领队由一位指导教师担任,代表学院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教学。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在实习前到实习单位,深入了解有关车间的生产设备、管理等具体情况。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会同该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拟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安排及实习措施,实习措施应包含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实习计划应在学生实习前交由学院,并由学院交与教务处审核。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实习期间,至少每半个月要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强调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多与企业就安全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可定期与企业配合进行学生的安全演习。

第五章 实习学生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认真接受指导教师及企业的教育和管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安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外出活动,要经领队批准,利用节假日外出的,亦要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离队外宿;未经领队批准,不得擅自去游泳或到离住地较远的郊外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教学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规用电。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必须每半个月内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学院报告。学生无故离岗,实习小组组长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将安全问题牢记于心,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防火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操作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对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对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等,应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应与学院签订自主实习安全责任书,在实习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开实习单位(学校)、返回实习单位(学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