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 2016-12-06 09:04:59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培育优秀教学成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针对当前教育教学改革中重点、热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实践探索,其目标是促进产出高水平成果,申请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有望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可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加强教师培训力度,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在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能力提升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成果。

(四)结合实际,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办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经过一年或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积累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具有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勇于开拓创新,能够组建和带领团队协作攻关。项目参与人必须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研究方案科学合理,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和针对性,能够针对当下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思路、实施策略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预计通过实施能够取得显著效果,其成果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专业、单位进行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联合申报具有协同创新性的项目。单本教材、单一课件或零星教学研究等均不作为培育对象。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两年申报一次。凡符合条件者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大学广州学院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及支撑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与初评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评审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按照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

第十条  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立项意见后,教务处根据意见形成立项及经费资助方案,经公示、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两年。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申请书的承诺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学校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下达经费:  

(一)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果;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无故中止项目研究;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四条 凡项目验收未通过或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延期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获校级、省部级、国家级成果奖后,学校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类奖励管理办法》(华广教[2014]147号)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