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更新时间 : 2016-03-10 17:00:00

为了做好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5〕3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认真研读国家、省、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相关文件,对照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

2.安排专人负责填写《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以下简称“专业简况表”)(见附件2),撰写专业自评报告。专业简况表中各项数据要求做到有据可查,学校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审核《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准备好相应的支撑材料,并于每年3月初将《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交至教务处。

(二)学校自评

1.教务处组织校内评审专家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依据《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审。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依据校内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三)专家论证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聘请知名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专家要求:每个专业5至7名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至少有1名管理专家,其中学校及举办高校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做好专家论证准备工作,将专家具体信息、专家论证时间等报至教务处。

3.在专家论证开始前,教务处将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和专家论证时间报省学位办。

4.学校组织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分别开展专家论证,各专业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材料,撰写专家论证情况总结。

5.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将《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专家论证情况总结报至教务处。

(四)学校及举办高校审核

1.教务处将《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专家论证结果等材料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2.教务处将《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专家论证结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结果等材料报请举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五)公示

教务处将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暂行办法、《专业简况表》、审核结果等材料在学校网站和举办高校网站公示10天。

(六)备案

1.教务处组织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在“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系统”(网址:http://xwb.gdhed.edu.cn)填报《专业简况表》等材料。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将专业自评报告、提交系统后生成的PDF版《专业简况表》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交至教务处。

3.教务处将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暂行办法、《专业简况表》、专业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报举办高校,由举办高校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处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1.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2. 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评分表


附件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doc

附件3: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评分表.doc

附件2: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