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督导员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 : 2014-12-01 17:31:00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员作用,特制订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协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教学督导员根据各二级学院(部)的教学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二级学院(部)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教务处的具体指导下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人,督导员若干人。专职教学督导员人选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主管校长签发聘书。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主管校长或教务处处长每学期召集教学督导员开会,布置和检查工作,充分听取教学督导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实事求是;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含)70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以听课为主要形式,督导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备课、上课、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

第九条  了解与查验学校精品课程,名牌专业等建设情况,参与评选工作。

第十条  参与抽查调研期末考试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关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向学校书面报告教学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督导员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有权对校内各项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三条  执行督导员任务要热心公正,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

第十四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权益和待遇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可根据需要选听任何教师的课,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员专用”,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可进行查问登记、批评教育,可到学校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部门进行教学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是我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监控组织之一,是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的一支重要力量。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进工作,做出整改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职教学督导员有工作量的要求,并每月付给教学督导员一定的工作酬金。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因身体和经历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参照本规范成立本单位兼职教学督导员队伍,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10月修订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质量评教表—督导员专用]